一、四川在押人员死亡
陈伟是一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的被告。2016年11月12日,在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拘留中心等待判决的陈伟突然因重病被送往医院,15天后死亡。遂宁中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直接导致陈伟死亡的疾病是颅内动脉瘤。
医院的病情证明显示,陈伟头部受伤,头部左顶皮肤挫伤。但王慧芳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解释创伤的原因,她怀疑是暴力造成的,这是他真正的死因。
王慧芳说,她找到了射洪县检察院,答复是检察院没有发现陈伟受伤,正常死亡,应由拘留中心确定;她找到拘留中心上级单位——射洪县公安局,对方回复家属对死亡有异议,检察院负责调查,公安局应避免;她找到射洪县政治法律委员会,建议她找到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政治法律委员会协调检察院参加。(报纸)
二、二押人员死亡处理程序
在押人员的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被拘留者死亡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以下调查:
(一)在被拘留者死亡前者死亡前15天内的原始监控录像,保护、检查、拍照、录像死亡现场;
(二)必要时,分散或异地分散监狱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3)询问和调查可能了解被拘留人员死亡情况的警察和医生;
(4)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如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境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警察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器具使用审批表、医疗记录等;
(五)在押人员死亡的遗物登记封存;
(六)检查尸表,拍照录像尸体;
(七)组织鉴定死因。
人民检察院接到拘留中心拘留者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开展有关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调查:
(一)在押人员异常死亡;
(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四)其他需要人民检察院调查的。
根据本规定,被拘留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因此,公安机关、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人员死亡负有相应的义务。国家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多个机关参与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提供踢球的借口。各机关、部门应当做好自己的工作和信息披露,否则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道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