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等车被抢劫强奸
事发11月13日13时,受害女子阿丽,今年28岁,湖南人。阿丽说,当天13时许,她在324国道内丁农场附近,准备坐车去角美镇区买东西。马路对面一名男子突然靠近,用外套套住她的头,并持一把刀抵住她的脖子,劫持她走了200米远。在一栋废旧的厂房前,男子停下脚步,并把阿丽头上的外套取下。
这时,阿丽还是有勇气和这个人打架。她用手抓住刀,没想到刀片断了,掉在地上,阿丽的手被割伤了。
但这一举动激怒了那个人。那人抓住阿丽的头发,把它按在地上,从地上捡起一根绳子,从后面绑住阿丽的手,然后解开阿丽脚上的鞋带,绑住她的脚,然后强奸阿丽……
犯罪结束时,男子抱起阿丽,扔进一米多高的草地上,然后拿着阿丽的手提包逃离现场。手提包里有一部手机和100多元现金。
这名男子离开后,阿里挣扎着滚到废弃工厂的铁门上,慢慢地在铁门上断了绳子,跑到国道上,搭了一辆摩托车,向角美派出所报案。
台商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始调查。
经办民警蔡警官表示,根据阿丽提供的线索,警方开始触摸犯罪嫌疑人在事发期间的逃生路线,但没有发现任何痕迹。12月17日上午,警方获得一条重要信息,阿丽的手机出现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龙村的一家手机店。根据这条线索,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周(30岁,陕西人),两天前,周刚刚租了一所房子。
在获取了周的身份信息后,受害者阿里一眼就认出了他!很快,警方得知周在厦门市海沧区又租了一所房子。17日18时许,周被蹲警抓获。
蔡警官介绍,周因盗窃罪在陕西被判处11年监禁,实际服刑8年。他于今年7月出狱。后来,由于夫妻关系不好,他的妻子不喜欢他的无能,争吵要离婚。案发当天,当周和妻子打电话时,他又和妻子吵了一架。之后,周漫无目的地从新阳乘公交车到角美动车站。下车后,周走到内丁农场附近。他碰巧看到一个女人在路对面玩手机。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他发现周围没有人,周决定对这个女人开始,以证明他可以。
认定和处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受害者因酒精、药物或宗教影响而不能拒绝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受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卡住脖子、压倒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现精神强迫,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她们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奸的意图。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不能以妇女不能抗拒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煽动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有通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打算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但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的犯罪,如吝啬、拥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则以强制性猥亵罪论处。强奸的对象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地说,强奸必须客观地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状态,抓住机会通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5)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害者。
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性无能,违背阿丽的意愿,周用刀胁迫阿丽与她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