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从严处罚电诈3000的关键和核心
中国法院网络新闻,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电信网络欺诈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王玲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法院副院长李瑞毅、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监督部副主任元明、公安部刑事调查局副巡视员陈世渠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介绍了《意见》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欺诈犯罪活动持续发生率较高。自今年年初以来,一些学生被骗取学费,导致猝死或自杀,影响极其严重。李瑞毅表示,与传统的欺诈犯罪相比,电信网络欺诈犯罪在各个方面都表现出了新的犯罪特征,对政治法律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规模,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处罚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本意见。
据李瑞毅介绍,《意见》共有七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严厉处罚电信网络欺诈犯罪、全面处罚相关犯罪、准确确定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案件管辖权、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财产处理等内容。这些内容总体上反映了依法严厉处罚、依法全面处罚、追回赃物、追回损失、依法准确处罚的原则要求。
李瑞懿表示,依法严惩是《意见》的关键和核心。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意见》实施了国家统一的数额标准和数额范围底线标准。根据《意见》,电信网络诈骗财产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大诈骗。
《意见》还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造成欺诈自杀、死亡、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使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犯罪手段;以社会弱势群体为欺诈对象;欺诈扶贫、救济等十种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意见》特别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应严格控制缓刑范围,严格掌握缓刑条件。
《意见》充分考虑了确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的难度,并采用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核实,但发现发送诈骗信息5000多条、拨打诈骗电话500多人的,视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如果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在规定期限内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回赃物,司法机关将依法兑现政策,从宽处罚。
李瑞毅表示,电信网络欺诈犯罪一般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详细,环节多,流程长,形成相对完整的犯罪链。通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等上下游相关犯罪,形成以欺诈为中心的一系列犯罪产业链。要有效打击电信网络欺诈犯罪,必须切断其犯罪链,进行综合处罚,确保全面打击,不留死角。
《意见》规定了处理上下游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的各种原则,如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取的赃款应当以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或手机卡、伪基站设备、互联网接入或支付结算、场所或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为诈骗者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或者负责引诱、招募人员并将其运送到诈骗集团或者团伙,谋取非法利益,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李瑞毅表示,电信网络欺诈直接侵犯了人民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人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和学费被欺骗,导致这些人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造成严重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政治法律机关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分子、增加财产处罚的同时,尽最大努力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人民的利益。
《意见》明确要求,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被告应当更加重视依法适用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处罚,加强经济处罚。依法追回涉案账户内的违法资金,最大限度地追回赃物和损失,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产而收取,或者他人免费取得诈骗财产,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产,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产来自非法债务或者非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回。
李瑞毅表示,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高度统一,必须严格证明标准,遵循法律程序,正确适用法律。
《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以方便执法办案。如规定诈骗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均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和境外案件,应当事先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数众多,难以逐一取证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如果受害人数量众多等客观条件无法逐一收集受害人陈述,可以综合确定受害人数量、诈骗资金数量等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