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部挪用9亿公款理财
据北青网报道,去年8月,北京报道了包括张佩山在内的7起群众四风和腐败问题。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张佩山被媒体视为小官大贪的典型案例。
通知称,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张佩山多次擅自利用马池口镇会计服务中心管理的村级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总投资额8.211亿元,30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进行财务管理,收入归个人所有,另外2000万元未收回,同时收到信托公司销售人员14万元的感谢费。2015年6月,张佩山被昌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昌平法院发现,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张佩山利用全面负责村级财务镇级管理的职务,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使用其管理的9亿元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导致2000万元金融产品未收回(只收回110万元利息)。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金额大、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大、三个月以上的行为。因此,挪用公款罪有以下因素: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指定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大、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大、三个月以上的。
2、从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大、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大、三个月以上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供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财政管理制度,而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是刑法的严厉打击。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就越能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为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