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3岁女孩怀孕了
20152009年9月,17岁的林俊郎在网上聊天时遇到了13岁的受害者春思思(笔名)。因为双方可以聊天,在认识一段时间后,他们在网上确定了朋友关系,互相聊天也与男女朋友相称。
这对年轻夫妇的关系迅速升温,就像胶水一样。双方利用女方父母外出的差距,多次在女方家发生性关系。经过两个月的沟通,女方意外发现男方与自己沟通,但也与另一个女孩热,所以决定与男方分手,分手后双方没有联系。
双方分手几个月后,女方的身体逐渐改变。母亲意识到女儿的这一切都不一样,立即带女儿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女孩怀孕29周。在母亲的询问下,女儿婉婉说了一切。2016年4月14日,母亲带女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调查。随后,公安机关传唤林俊郎到刑侦大队接受讯问。在警方的讯问下,林俊郎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
案件很快就来到了法院。10月27日,柳州家庭事务青少年案件未公开审理。在审判中,林俊朗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并向承办案件的廖法官提交了保释候审期间自己写的悔改书。林俊朗在陈述中说: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为我的法律意识薄弱,行为冲动鲁莽。事件发生后,我母亲带我四处奔波,寻求帮助、教育和纠正的机会,并积极联系受害者道歉,支付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赢得了受害者家庭的原谅。在保释候审期间,我想了很多。想想我曾经做过的这些行为,我感到非常遗憾。我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给自己一个改正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听了林俊郎的陈述后,廖法官感受到了林俊郎认罪服法的真诚态度和改过自新的决心。庭审教育结束后,廖法官决定全面考虑林俊郎的情况,全面考虑林俊郎的情况,然后选择一天作出判决。之后,廖法官走访了林俊郎原来的学校,调查了解他的日常表现,并积极与学校沟通,帮助林俊郎找到机会回到校园,争取学校帮助他教书;同时,积极联系司法局,通过司法局对林俊郎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了解他的行为对社区的影响,以及他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经调查,廖法官对林俊朗的学习和生活有了大致的了解。廖法官认为,林俊朗作为一名学生,通常在学校表现诚实,没有不良行为。林俊朗的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青少年在心理发展过程中,家庭教育无效,父母指导不当,父母与子女缺乏深入的沟通和沟通造成的。基于林俊朗犯罪是未成年人,有深刻的悔改意图,受害者是男女朋友,年轻无知的男女自愿性关系,受害者后来也理解林俊朗的行为,为了使林俊朗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尽量减少刑罚对未成年人生活的影响。合议庭合议后,案件报柳北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11月18日,柳州家庭青年案件审判中心依法宣判案件,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结束后,柳北法院青年自愿团队成员还帮助林俊朗进行法律教育,并进行后续跟踪教育,帮助他们改变过去,回到社会。
目前,在学校的安排下,林俊郎已开始在柳州某企业就业实习,日常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认定和处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受害者因酒精、药物或宗教影响而不能拒绝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受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卡住脖子、压倒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现精神强迫,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她们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奸的意图。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不能以妇女不能抗拒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煽动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有通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打算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但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的犯罪,如吝啬、拥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则以强制性猥亵罪论处。强奸的对象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地说,强奸必须客观地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状态,抓住机会通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5)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害者。
17少年与13岁少女发生性关系,13岁少女属于少女,因此男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