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记者被撤职
1216月16日,《中国教育日报》记者刘盾、刘博智暗访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镇中学营养餐问题,被学校十余名工作人员言语攻击,侮辱智商问题。随后,他被当地警察局搜查,进行言语侮辱,然后受伤。经医院诊断,一人头部受伤,一人右肘软组织受伤。(12月17日,中青在线)
事情的来源是,许多学生向记者报告说,他们从学校收到的两盒生鸡蛋中有些是破碎或腐烂的。所以两名记者去调查事情的具体情况,这似乎很正常。但当记者准备离开时,事故发生了。他们被学校工作人员盯上了。为了防止记者带出营养餐的消息,工作人员毫不犹豫地辱骂记者,甚至搬到了警察局。
到了警察局,警察应该明确事实的真相,进行相应的调解和疏浚,维护正义,主持正义。事实上,记者一再强调,在学校期间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也没有证据,据说警察不能限制两人的自由,但记者等待的是警察的搜索、恶语和殴打,这样所谓的公务执行听起来很冷。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记者从未显示过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记者被殴打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想了解营养餐,这突出了警察特权意识的猖獗。
警方对记者的态度也很强硬,甚至受伤,只是为了隐藏营养餐的问题,毕竟,负面情况对他们来说不是好消息,因为这也意味着他们的工作无效甚至失职。因此,不惜一切代价隐瞒现实已经成为他们的共识,但他们忘记了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
警察殴打记者违反了什么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否则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停止执行职务。
警方殴打记者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他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健康,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明确的理解和追求他的伤害行为能给受害者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无论结果的程度如何,都在其主观意图之内,因此,一般可以根据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混合犯罪的形式,即同时有故意伤害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分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一)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不仅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它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他人或动物实施。它不仅可以对人体外观造成外部组织的不完整或外观的破坏,还可以对人体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和器官的破坏,阻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简言之,无论是直接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什么部位,采取什么方式,只要是故意造成他人人身健康损害,都可以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非法进行;
如果法律允许某种伤害行为,则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不过度,医生将对患者进行截肢治疗。如果一般公众可以接受某种伤害行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在足球比赛中,根据合理碰撞规则造成伤害的行为一般不被视为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他人身体,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而言,有三种形式,即轻伤、重伤或死亡。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不达到伤害等级或者达到等级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对组织、器官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严重损伤,不属于轻微损伤的损害。鉴定应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外部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和后果,包括当时的损伤、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所谓的严重伤害,是指使人的身体残疾或破坏外表,失去听力、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对人类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损害。
警方虐待和殴打记者,其行为是故意的,对记者的健康造成相应的损害,但也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如果记者构成轻伤,警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