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强迫男友加入传销
被告杜某与受害人田某是男女朋友,田某在不知女友是传销人员的情况下,受杜某邀请,于今年6月21日从甘肃飞往清镇。当晚24时许,杜某将男友带到清镇红枫湖镇陈亮堡村传销窝点。
为了说服男友加入金字塔销售组织,6月22日,六名被告轮流按照在线安排洗脑田。当田提出离开时,六人因各种原因不让他离开,没收了田的手机,不允许他与外界联系,但也锁上了门,他逃跑,报警。
据悉,田某被杜某等人非法拘留29小时后,6月23日凌晨5点左右,当门被锁上,无法逃离时,他试图逃离被拘留卧室五楼的窗户,但不幸坠楼身亡。
事件发生后,杜、陈要求其他成员先逃离现场,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6月24日,经清镇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死于重型颅脑损伤和疼痛休克死亡。
1210月5日10时,清镇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的法律教育,法院阳光护航站邀请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和贵州旅游学校100多名师生代表参加。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和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不受非法干预的人格权,即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范围内决定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如果他们失去了身体自由,他们就失去了从事所有正常活动的可能性。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留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控制自己的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自由权。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2。犯罪人实施非法拘禁,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4。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六名被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导致他人坠楼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六名被告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