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练猥亵14岁女孩
据《都市女报》报道,今年8月初,江先生的女儿在淮阴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学习游泳时,被游泳教练猥亵。到目前为止,游泳池还没有公开向江先生的家人道歉,这让江先生很生气。
今年8月初,江先生14岁的女儿孟萌(笔名)在淮阴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学习游泳;8月底,当家人陪孟萌去上最后一节游泳课时,他们发现孩子不敢下水。当时,孩子的阿姨陪着他。看到孩子不敢下水,他感到非常惊讶。江先生说,经过一番询问,孟萌告诉家人他不敢下水的原因。
并发不雅视频骚扰
原来,在之前上游泳课期间,萌萌曾遭到该游泳馆内一名汤姓教练的猥亵。萌萌姑姑得知此事后,立马与蒋先生取得联系,并当场报警,“觉得这里比较正规才让孩子来学游泳,没想到会出这种事。”蒋先生说,汤教练并非萌萌的游泳教练,而是其他班的教练,汤教练主动要求教孩子潜游,趁机在水里摸孩子身体,“当时孩子光害怕了,也不敢说。”当萌萌上到倒数第二节游泳课时,该教练还加过萌萌的微信,并发过不雅视频和信息。
1211月11日,公安机关结案,给予唐姓教练现金处罚。案件进一步审理。
普及法律知识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儿童,违背男性 女性或儿童的意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
(2):聚众或在公共场合猥亵他人。
猥亵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公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猥亵他人或者故意暴露在公共场所,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十四岁以下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界线就在于是否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