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用公款杀人
20102008年8月,何健勇担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也担任黄阁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9日,何健勇开车上班。当他经过番禺大道时,他撞倒了在这里进行道路改造和建设的袁,袁当场死亡。何健勇用自己的电话报警,警察随后到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何健勇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施工公司负有次要责任,死者袁某不承担责任。
20109月中旬,何健勇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然而,根据后来的调查,这38万元是由何健勇向王阁公司借款的,王阁公司是他的法定代表人。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18万元以上后,何健勇王阁公司。
最近在广州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何建勇承认,他担心两年内未偿还的借款款项将被披露,因此他将17万元转入王阁公司账户进行平账。但几天后,何建勇凭借《关于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请示》文件到王阁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了报销,17万元回到了他的口袋。在请示文件中,王阁公司称何建勇为因公事故,公司愿意承担大部分赔偿,何建勇个人只需承担2万元。请示上有黄阁镇副市长袁的签名。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健勇涉嫌构成交通事故罪。但何健勇涉嫌交通事故,但未被交警部门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受害人家属发现,何健勇没有受到法律的调查。他的交通事故不仅没有立案,而且何健勇后来被提升为官员。案件的异常处理引起了死者家属的持续投诉。
20122012年下半年,南沙区黄阁镇纪委接到投诉,决定调查车祸。2012年8月左右,上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两年后,何正式被刑事拘留。
何健勇的案件也带走了番禺区公安局前副局长于广辉,导致他被逮捕。根据广辉后来的解释,何健勇负责番禺区交警、消防等工作。何健勇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年8月19日,8月30日,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根据规定,何健勇负责,责任认定当天将采取强制措施。但何健勇通过关系找到了于广辉,于广辉让何健勇回到单位发出一封求情信,并表示将尽力帮助。
20112011年1月左右,余广辉接到一位领导人的电话,要求他关注此案。于是他立即打电话给下属交警中队长,并解释不要先立案。看完文件后,他觉得案件证据充足,必须追究何健勇的刑事责任,但上述领导要求他找到拖延的方法。2011年8月,余广辉发现案件仍未立案,于是要求下属民警先收回档案。2012年10月,余广辉觉得情况严重,于是让下属民警开始办理刑事手续。
2015年12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于广辉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何健勇案一审开庭时,检方除了对交通肇事的指控外,还认为其在担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并兼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让主管领导倒签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后的赔偿21万余元由某公司支付,侵吞某公司财物共21万余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何健勇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
2015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认定何健勇仅构成交通事故罪和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没收财产3万元。然而,2015年5月,南沙区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了重审。当年7月,他重审判决,认定何健勇构成腐败罪,并判处11年监禁,没收财产7万元。
何建勇随后提出上诉。2015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将案件送回南沙区法院再审。
20162004年4月,南沙区法院重审裁定维持原有期徒刑2年。但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何建勇不构成贪污罪,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因此依法提出抗诉。
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何健勇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客观上有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贪污罪。广州市检察院发布了支持抗诉的意见,并出庭支持抗诉。近日,抗诉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判决。
贪污罪的构成
腐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挪用、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腐败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且降低了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了全社会的信任危机。
在腐败主体中,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处理和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侵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国有财产、劳动集体财产、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上有犯罪意图。
4、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何健勇违反交通规则,致人死亡,构成交通事故罪。他利用职务占有公司财产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多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