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名保外就医贪官重新收监
2013多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手党犯罪三类罪犯组织审查,逐人会面、体检,监督纠正100起违法问题,徐国健、陈耀南、胡建鹏、周秀德等四名部门级以上干部被督促监督执行。
不久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江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报告了刑罚执行监督情况,并披露了上述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4名厅级及以上官员被点名,他们分别是原江苏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原江苏省徐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耀南,原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主任胡剑鹏,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周秀德。
20142009年9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宣布收监两名厅级干部,但未点名。(北京时间)
二、保外就医条件
刑法条文规定,罪犯在身患疾病,监狱内无法救治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到医院接受治疗和监护。一旦病愈或者身体状况缓解,还需要回答监狱服刑。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在改造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保外就医:
(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2)原判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难以照顾自己。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
2016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标准》,明确了鉴定标准的依据,细化了不能自理的评价标准。此外,2014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指导意见,严格限制保外医疗的范围和条件,要求在线宣传和同步监督减刑假释、保外医疗等监外执行。
因此,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更难通过保外就医逃避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