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瓶每天都会伤害女孩
20142009年9月16日晚,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社区发生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碎,当场晕倒在地。
经医院诊断和治疗后,女孩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疗费用超过8万元。然而,肇事者找不到它。因此,孩子的父母起诉了159个可疑邻居,并要求索赔超过30万元。
这159个可疑邻居是如何定义的?父母认为孩子出事地点旁边的大楼2-331、2、3、4、5号楼的业主有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记者在实地考察后也发现,1-5这五种户型的窗户或阳台正对着小区中庭,正好能看到事发地。6-14房屋类型在建筑物的背面,理论上不具备从家里扔东西击中受害者的条件。然而,大楼的每一层走廊都有一个公共窗口,正好面对着事发生的地方。换句话说,其他九个家庭和外国人可以通过这个窗口扔东西。
因此,许多被列为被告的居民也认为嫌疑人的划定范围是不公平的。
20152016年10月19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由于被告未到,法院宣布改日审理。2016年5月30日,第二次公开庭审理。根据法律程序,出庭的业主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大多数业主认为,如果有嫌疑,从2层到33层的448户业主将被怀疑起诉1-5因此,业主申请将被告增加到448户。
法院认为,由于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告之前起诉的不是第一次1-5业主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然而,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主体不能无限扩大,因为住宅建筑理论上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所谓的住宅用户一般是指长期使用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用户,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可能性不是很小。因此,社区其他单位的业主或外来人员不是该概念下的房屋用户,不应纳入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
至于一楼业主,没有高空抛物的空间条件,也应排除在本案赔偿责任主体之外。因此,本案被告的范围应确定为第一2-33层层所有业主。
为什么要赔偿坠物?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以看出,本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当受害人明确时,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坠落物造成损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可以作为免责理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