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开车撞死人,没有入刑反升官
20102008年8月,何健勇担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也担任黄阁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9日,何健勇开车上班。当他经过番禺大道时,他撞倒了在这里进行道路改造和建设的袁,袁当场死亡。何健勇用自己的电话报警,警察随后到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何健勇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施工公司负有次要责任,死者袁某不承担责任。
20109月中旬,何健勇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然而,根据后来的调查,这38万元是由何健勇向王阁公司借款的,王阁公司是他的法定代表人。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18万元以上后,何健勇王阁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健勇涉嫌构成交通事故罪。但何健勇涉嫌交通事故,但未被交警部门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受害人家属发现,何健勇没有受到法律的调查。他的交通事故不仅没有立案,而且何健勇后来被提升为官员。案件的异常处理引起了死者家属的持续投诉。
二、这是否构成贪污罪
此案一审开庭时,检方认为其在担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并兼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让主管领导倒签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后的赔偿21万余元由某公司支付,侵吞某公司财物共21万余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何健勇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
2015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认定何健勇仅构成交通事故罪和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没收财产3万元。然而,2015年5月,南沙区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了重审。当年7月,他重审判决,认定何健勇构成腐败罪,并判处11年监禁,没收财产7万元。
何建勇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将案件送回南沙区法院再审。
20162004年4月,南沙区法院重审裁定维持原有期徒刑2年。但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何建勇不构成贪污罪,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因此依法提出抗诉。
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何健勇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客观上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依法认定为贪污罪。
广州市检察院发布了支持抗诉的意见,并出庭支持抗诉。近日,抗诉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判决。
三、如何认定贪污罪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
1、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包括侵犯国家管理的正常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诈骗或者其他手段。
3、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目的。
贪污罪的认定:
1、腐败金额起点,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区分腐败与盗窃、欺诈和侵占的界限。
3、区分贪污罪与公司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的处罚:
1、个人贪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4、个人贪污金额小于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此外,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