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学发生命案
1219月9日,据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分局微信官方账号安全清新报道,9日,清新区浸潭镇红星希望小学发生悲剧谋杀。五年级学生冯某与六年级学生梁某因篮球场竞争而发生矛盾。后来,矛盾恶化。冯用刀刺死了梁,导致了悲剧。体育场暴力年轻化,值得警惕。
当天中午1点20分左右,两人在教室走廊发生了争吵。五年后,冯突然拿出一把大约10厘米长的折叠刀刺伤了梁的胸部。值班老师到达后,梁已经倒在了血泊中。值班教师立即组织人员将受伤的梁送往浸潭卫生院接受治疗。经卫生院初步抢救后,他被转移到清新区人民医院。梁在转移过程中死于重伤。
据他的同学说,肇事者冯和受害者梁因抢劫篮球场而发生了争执。出乎意料的是,这种看似微不足道的摩擦为梁的死埋下了祸根。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处理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冯。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中国网)
校园暴力犯罪如何应对
近年来,由校园暴力引起的犯罪事件频繁发生,如学生恶作剧变成悲剧、校园欺凌引起的极端发泄、殴打和惩罚。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身体、精神、经济等多重伤害,而且对行为人产生了相对负面的影响,给受害者的学生、家庭甚至社会带来了深远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刑法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一定年龄的未成年实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然而,由于法律对其年龄段的司法保护,一些未成年人误以为是纵容他们,从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吗?在201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报告了30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相关情况。据报道,2003年至2015年,国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92万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16万多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多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中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经过大量的论证和研究。
现阶段如何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首先要加快校园安全立法,及时修改相关刑法规定或司法解释,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处罚,如降低部分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严厉惩罚校园暴力犯罪,有效惩罚校园暴力行为。其次,学校应与家庭有效结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理念。第三,公安、司法、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有效结合,加强校园暴力隐患的消除,严厉打击校园暴力专项整改行动,严厉打击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