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法疫苗案一审母女认罪
9周一9点,被告庞宏伟和孙琪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济南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庞宏伟、孙琪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庞宏伟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与此同时,庞宏伟从中国许多地方购买了冻干狂犬病疫苗和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B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药物存放在不符合制冷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以配件或医疗保健产品的名义,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送往省外买家,销售额共7497096元。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孙齐明知母亲庞宏伟未取得药品营业执照等资格,仍帮助庞宏伟从事记录账户、收货、交付、银行转账等非法药品活动,共4266272元。公诉机关要求追究庞宏伟、孙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二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陈述。庞红卫、孙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非法经营罪判多少年
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特许经营、特殊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销售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罪的,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和直接责任人员。
除非法经营外汇、出版物、证券等外,国家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犯罪的量刑标准没有统一的认定规则。因此,可以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部分条款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31、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10万元以上,可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情节之一;个人非法经营金额超过30万元或者10万元,单位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50万元或者30万元,可以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