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社区被围殴
律师朱晓顶告诉记者,昨天中午12:30,他步行回家,路上从未与人发生过碰撞。我走得很快,没有和任何人说话。当他走到社区门口时,五六个人突然拦住了他。领导男子身高约1.8米,穿着黑色裤子。这名男子对朱晓顶说:你为什么骂我?。他率先挥拳打他的脸,然后大家都哄着他拳打脚踢。听到朱晓顶高喊报警后,殴打者迅速逃离现场。
朱晓顶说,他的脸被打后又红又肿,他的许多地方被踢了十多脚。照片显示,他的外套上有许多脚印。事发后,朱晓顶报警,西城区陶然亭派出所受理此案。
朱孝顶说,他和同事朋友相处融洽,从来没有和别人吵过架。他怀疑这次殴打可能与他所代表的一些案件有关。
昨天下午,朱孝顶所在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打人者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行为进行谴责,并促请有关部门尽快破案,“律师依法执业,不是私怨,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义务和历史使命。一切针对律师的不法侵害和人身攻击,都应依法追究。”
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或者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或者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该指控可以由单个人或团伙聚集的形式实施。在寻衅滋事中,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可见,主犯应当对其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一般不能要求超出其指挥范围的犯罪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并希望发生这种情况。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如耍威风、取乐等。在寻衅滋事活动中,行凶伤人、抢劫财产、破坏公物、侮辱人格等。,与伤害罪、抢劫罪、破坏财产罪几乎没有客观区别。要区分寻衅滋事和上述犯罪,关键取决于主观动机。如果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是为了贪利,或者为了发泄愤怒和报复而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则构成抢劫、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挑战社会,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开抢劫或破坏公私财产,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异常心理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标准。寻衅滋事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远隐蔽的地方),往往会损害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主要指向公共秩序。在对象上,主体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