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疫苗案一审开庭
9上午9点,被告庞宏伟、孙琪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济南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庞宏伟、孙琪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庞红卫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进行药品经营活动。其间,庞红卫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B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药物存放在不符合制冷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以配件或医疗保健产品的名义,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送往省外买家,销售额共7497096元。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孙齐明知母亲庞宏伟未取得药品营业执照等资格,仍帮助庞宏伟从事记录账户、收货、交付、银行转账等非法药品活动,共4266272元。公诉机关要求追究庞宏伟、孙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二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陈述。庞红卫、孙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对其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表示道歉。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知识
违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销售的物品;
(二)销售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人,如果犯罪的主体限制为特殊主体,将使许多没有营业执照(非经营者)销售商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书行为不受惩罚,因此,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
客观上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垄断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销售商品、销售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侵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应当是市场秩序。为确保限制商品销售和进出口商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商品的营业执照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营业执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侵犯市场秩序外,销售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也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在缓刑期间,被告庞红卫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格,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庞宏伟从中国许多地方购买了冻干狂犬病疫苗和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B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药物存放在不符合制冷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以配件或医疗保健产品的名义,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送往省外买家,共销售7497096元。被告孙琪知母亲庞宏伟未取得《药品营业执照》等资格,仍帮助庞宏伟从事记录账户、收货、发货、银行转账等非法药品活动,共销售4266272元。两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