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速“9·25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调查发现,这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司法机关已对19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15人纪律处分。
201520年9月25日,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多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调查发现,这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王玉静驾驶桂司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B36177(赣E3651悬挂)商用运输车辆在主车道以7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行驶到事故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突然偏离左侧,驶入超车道。车辆左侧、中后部和后部在同一方向超车B6RC98轻型货车刮擦、挤压、碰撞;王没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车辆突破中央分隔带护栏,占用相反的道路,正常行驶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湘E96555小汽车碰撞;碰撞导致桂B36177(赣E3651挂)半挂列车,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油箱变形破裂,柴油大量泄漏,造成两车起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新华网)
1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司法机关已对王等19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他们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柳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开庭等15人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生命安全,而且对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阻碍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发展,直接危害社会稳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责任的人员或者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履行职责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现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公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一种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了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了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破坏了政府的声誉,损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