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引诱和强迫两个女人卖淫
据滁州网报道,滁州市南桥公安局公安大队近日成功侦破了一起情节恶劣的卖淫案件。之所以被称为情节恶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郭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用椅子野蛮殴打,用匕首刺伤失去的年轻女子,强迫她成为卖淫女子。
据了解,郭某某于2015年3月在盱眙县相KTV女服务员周某某很快就住在一起了。以后,郭某某以赚钱买房结婚等各种理由引诱周某某卖淫。同年6月,郭某某带领周某某到滁州站街招妓。2016年4月,郭某认识倪某,并以同样的方式引诱倪某卖淫。被拒绝后,郭某暴露了自己的凶残,多次殴打倪某,并要求周某某观看。最后,倪被迫屈服。
涉嫌强迫卖淫罪被拘刑
目前,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两名失踪女青年成功获救。郭强迫卖淫罪,王介绍卖淫罪,被南桥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对强迫他人卖淫没有限制。在实践中,主要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方法,如殴打、虐待、捆绑或杀害、伤害、揭露隐私、切断生活来源,或利用他人绝望的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如果只使用物质诱惑、暗示和鼓励他人卖淫,不违背他人意愿,则不构成本罪。
中国刑法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招募、运输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