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枪杀3人后逃跑23年
据凤凰信息报道,1994年1月27日,湖南省望城县(现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村民刘某因涉嫌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望城县格塘镇荷塘村、德胜村杀害三名村民后,持单管猎枪潜逃。事件发生后,望城县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到犯罪嫌疑人刘某可能定居的地方进行追捕。然而,由于刘相当狡猾,下落不确定,追捕工作没有进展。
自今年年初以来,工作组的警方已经走访了许多地方进行调查。今年11月初,在调查中,他们发现刘可能隐藏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并漂白了自己的身份。根据这一线索,工作组立即安排警方前往南宁进行筛选调查,确定刘为逃避公安机关逮捕而伪造的漂白身份。
121月4日凌晨,望城区公安局专案民警前往广西南宁抓获逃犯刘某仕,结束了23年的追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起诉刑事案件的时效性
一、诉讼时效
刑事案件的起诉期限,即起诉时效,一般根据犯罪分子判处的最高刑罚确定,起诉时效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期限后不再起诉:
(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五年后;
(二)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十年后有期徒刑;
(三)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十五年后;
(四)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起诉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同时,本法还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形:
(一)人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二)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起诉的,应当立案不立案的。
二、诉讼时效中断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起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继续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犯罪的,自犯罪之日起计算前罪起诉期限。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在不同的阶段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越早干预案件,就能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为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