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店20万元金饰被抢劫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河城街文昌路一家金店被一名戴摩托车帽的犯罪嫌疑人抢劫,金饰价值超过20万元。记者获得的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该男子左手拿着疑似枪,右手拿着斧头,不到10秒就用斧头打破了玻璃柜台。
现场监控显示,当天18时31分48秒,一名穿着黑白外套和深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走进当地一家名为六六福的珠宝店,戴着黑色头盔和棕色背包。这名男子左手拿着一把枪入商店后不断瞄准店员。店员吓坏逃离柜台后,该男子开始用右手的斧头砸碎柜台玻璃。在整个过程中,他挥动斧头14次。打破玻璃后,他用手走进柜台,不断将抓到的金饰塞进书包,成功后匆匆逃离现场。
《北京新闻》记者从佛山警方那里了解到,事件发生后,警方迅速组织警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现场无人受伤。根据业主的初步估计,抢劫黄金的价值约为20万元,涉及的具体价值正在进一步清算中。
警方消息称,目前当地公安高度重视,已组织市、区相关警种成立专案组,正全力追捕作案犯罪嫌疑人。
抢劫罪的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打击或者强迫受害人的身体。抢劫罪的暴力,是指打击或者强迫受害人的身体,排除受害人的抵抗,从而抢劫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使受害人不知道如何抵抗或不能抵抗。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主观上,抢劫罪是直接故意的,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只抢回被偷、被骗、赌博的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抢劫公私财产的方法。这种当场强制对受害人身体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不同于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的最显著特征。抢劫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的金额和情节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当场抢劫公私财产,原则上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家庭抢劫、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抢劫、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巨额财产、冒充军事警察抢劫、枪支抢劫、抢劫军事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上述情况下,克隆司机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是喷洒辣椒水和侮辱恐吓,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