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女生受害案开庭
21岁的广东罗定女孩赵曾是广州医科大学的一名大四学生。去年9月12日下午5点52分左右,赵从学校北门离开后,与家人和同学失去了联系。两天后,9月14日下午4点左右,广州越秀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流花湖公园发现了一具女尸。经调查,警方确定她是广州医科大学失去联系的女孩赵。工作通过判断受害者失踪前的活动范围,逐一调查可疑人员;同时,警方通过生物证据对佛山警方逮捕的一名绰号狗进行了现场调查。
化名为狗的人是检察机关认定为本案被告的郑发岑。郑发岑1988年出生于江西,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3月被释放。
在昨天的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2日19时许,郑发岑在广州流花湖公园的一个水池旁看到了路过的受害者赵,于是用手勾勒自己的脖子,将受害者拖到草丛中强奸,导致受害者死亡。之后,郑发岑将受害者的尸体沉入水池。9月15日,公安机关逮捕了郑发岑。
公诉机关还指控,郑发岑于2009年在浙江永康一片荒地实施了一起强奸犯罪。2015年3月至8月,广东佛山、湛江两个公园、一个偏远树林实施了另外三起强奸案,抢劫了三名受害者的财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郑发岑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院依法为被告人郑发岑指定了辩护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郑发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大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辩称没有杀人,辩解称见到被害人赵某时,赵某已经死亡,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其又承认抛尸系其所为。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如何确定强奸致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受害者因酒精、药物或宗教影响而不能拒绝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受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卡住脖子、压倒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现精神强迫,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她们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奸的意图。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不能以妇女不能抗拒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煽动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有通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打算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但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的犯罪,如吝啬、拥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则以强制性猥亵罪论处。强奸的对象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地说,强奸必须客观地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状态,抓住机会通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5)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害者。
郑发岑用暴力手段强奸受害人,造成受害人死亡,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被告也进行了抢劫,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