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案现在有两份判决书
几天前,城市频道收到了周口鹿邑严先生的热线。严先生说:三年前,他的藏獒咬了邻村的老太太。出乎意料的是,严先生的孩子们无意中在网上看到了案件的另一个判决!令他们惊讶的是,判决中的赔偿金额不是法院说的3200元,而是1700元。
记者在周口鹿邑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找到了这份判决文书,发现这份同样是2014年1月13号发布的判决中,和法院执行的赔款金额的确不同。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都市记者和闫先生一起来到了周口鹿邑法院,让人没想到的是,记者也吃了闭门羹。
之后,记者在执行庭上遇到了一名了解案件的工作人员。当记者问这两个判决中哪一个准时时时,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周口鹿邑法院的保安告诉记者:所有工作人员都去郑州学习。然后他们紧紧地关上了门。一小时后,一名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不离开记者的联系方式,告诉记者下周一再来找他,但工作人员不愿意告诉记者他的电话号码和名字。
今天(12月5日)是星期一,城市记者再次来到周口鹿邑法院采访!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法院同意的星期一见面是用拳头和脚见面的!今天上午,记者刚到法院门口,两名穿着警服的工作人员突然冲到记者面前,开始抢相机。当记者说:你没有权利抢我们的机器时,抢机器的人群中有一个说:领导让抢!
在争夺机器的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也殴打了记者。当记者拿出手机报警时,连手机都被抢走了!然后另一名记者报了警。十分钟后,警察局到达了现场。出乎意料的是,在警方简单地了解了情况后,他们坐在法院的一辆无证警车上,离开了现场!
当记者问警察为什么要坐法庭车离开时?警察说:坐哪辆车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在警察局,记者见到了鹿邑县法院政治办公室主任孙,他终于回应了严卫星案件的两个判决。他说:在互联网上没有严格检查,这是一份草稿,可能是写错了。
当记者问法院政治办公室主任孙,为什么法院工作人员院工作人员为什么要抓住记者的机器时,孙说他当时不在场,也不清楚。谁能想到,在人民法院门口,身份清晰的记者也会被迫抓住机器,遭受暴力。记者是一次正常的采访,周口鹿邑法院为什么暴力阻挠?这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是什么,严卫星和他的妻子如此匆忙,但为什么不能得到结果呢?城市记者将继续关注它!
法院人员打砸抢或涉嫌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除故意杀人罪外最严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造成轻伤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伤害,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明确的理解和追求事先对自己的伤害行为能对受害人造成多大的伤害。无论结果的程度如何,都在其主观意图之内。因此,一般可以根据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被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我伤害违反有关刑法规范以损害社会利益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在战争期间自我伤害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地说,行为人应当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