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判聂树斌无罪,审判机关应该从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12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在辽宁省沈阳市公开宣判聂树斌案再审,宣布撤销原判,改判聂树斌无罪。
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审查聂树斌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决定提审,再到今天聂树斌最终委屈昭雪……最高法律在案件再审中发现了哪些问题?为什么聂树斌最终被判无罪?审判机关应该从这个案子中吸取什么教训?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最高法律负责人关注社会各界的焦点。
记者:最高法改判聂树斌无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最高法律负责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无论是被告有罪还是被告无罪,都必须坚持事实、法律原则,坚持证据判决原则,坚持无疑犯罪原则,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认定犯罪。本案的再审也是如此。
经过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受理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的全面、详细的审查,本案再审合议庭同意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决定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是聂树斌的犯罪时间、工具来源、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无法确认。
第二,聂树斌被捕前5天的讯问记录,犯罪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讯问记录,以及能否证明聂树斌犯罪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导致聂树斌原卷有罪供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罪供词与其他证据供词一致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案是否有其他人作案。
第三,原判决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链,不符合证据真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也不符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第四,在缺乏原审相关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常识的重要判断理念。再审判决在判断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多次使用不合理的表述,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这里的常识是普通人理解和普遍认可的真理,是人民的公平正义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考虑人民的公平正义观。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判决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什么是两个基本?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两个基本是指认定犯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事实。基本事实是指刑法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即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犯罪的严重程度;基本证据是指对案件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即直接涉及定罪量刑的证据。
两个基本旨在强调,案件处理不应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节,而应卡住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这是减少证明对象,而不是减少证明标准。两个基本与中国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证据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实质性差异。只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把握,也可以防止错误案件,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到本案,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但是,由于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重要原始书证缺失,相关辨认过程的不规范,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导致聂树斌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供证一致的可靠性明显不足,作案具体日期、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关键事实均无法确定。
在这些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足以影响聂树斌定罪的情况下,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不符合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真实、充分的法律证明标准。
依法纠正本案,不存在否定两个基本的问题,也不存在以现行标准评估历史案件的所谓问题。
记者:为什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院花了近半年时间对案件进行再审?有阻力吗?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聂树斌案件的再审影响很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第二巡回法院审理,一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二是反映审判分离的改革探索,三是反映对第二巡回法院改革探索的肯定。第二巡回法院组成五个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院院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余政平、管理、罗志勇组成强大的审判团队,全力开展工作,在法定审判期限内作出公平判决,结束各方关注、重大、复杂的历史疑虑。
在此期间,合议庭审查了100多份原始文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案件文件;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密切合作下,到犯罪现场核实相关证据,检查犯罪现场、受害人通勤路线、聂树斌被捕地点及其偷衣服地点,询问部分原案件人员及相关证人;就尸体照片、尸检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事调查技术专家,并就相关程序征求了法律专家的意见。
此外,合议庭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五次采访,全面、充分地听取了意见,保护了查阅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及时发布相关审判信息,响应社会关注。
20142012月4日,最高法院命令山东省高等法院审查此案。此后,山东省高等法院扎实有效的审查工作在依法启动再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依法纠正错误,也得到了河北省有关部门和原案件处理单位的积极合作和支持。为确保上诉审查的公平性和可信度,河北省高等法院主动要求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异地审查。在山东省高等法院审查和最高法院审查期间,河北省给予了积极的合作和支持。河北省原案件处理部门坚决服从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和再审判决,并将全力做好国家赔偿、司法援助等相关后续工作。
此外,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五名检察官对案件的原始文件、审查材料和法院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多次派人到河北检查犯罪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多名原案件人员和证人,在此基础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对聂树斌案件的公平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为什么这个案子的再审没有开庭?
最高法院负责人:合议庭反复仔细研究是否开庭,最终认为不开庭是合适的。
一是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原被告、原自诉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不得开庭审理。原被告聂树斌因原被判处死刑,不能开庭审理。
第二,不开庭审理不影响公平审理。本案是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二审案件开庭或者不开庭审理时,应当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确保诉讼参与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接受监督,回应关切。虽然本案没有开庭审理,但通过综合评分,多次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确保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通过及时发布信息,加强判决文件推理、公开判决等措施,响应人民对本案的关注,满足人民对再审活动的知情权。
三是开庭的相关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本案不仅存在当事人死亡可以不开庭的法定事由,而且存在涉及当事人隐私不能公开开庭的法定事由,即使开庭审理依法也不能公开进行。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合议庭决定采取书面审理并充分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的意见。
虽然本案没有审理,但最高法律充分保护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再审程序启动后,合议庭全体成员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集体采访了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多次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意见,合议庭多次采访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并亲自听取意见。2016年11月25日上午,合议庭全体成员在第二巡回法院第一法院听取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审判长还坚持最后一个问题,充分保护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
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所有档案后,合议庭进一步询问调查取证是否有困难,并通知其及时将调查材料提交法院。
合议庭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认真对待和明确回应。从判决文件中推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看出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记者: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什么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聂树斌案是一起历时22年、重大、困难、复杂的案件。自2005年被告王书金认罪以来,公众一直非常关注如何处理聂树斌案。聂树斌案的再审是在这样一个时代开始和进行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聂树斌无罪,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是聂树斌案的再审改判,有效贯彻了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政策,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平的生动体现。二是聂树斌案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
与此同时,聂树斌案件再审最直接的意义是回报聂树斌及其家人的正义,最终实现案件的正义。聂树斌的再审判决是无罪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慰聂树斌亲属的痛苦。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我们必须牢记错误杀戮的痛苦教训,始终坚持为人民和公平的司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羞愧,正义不再迟到。
记者:聂树斌被判处死刑21年后重获清白。审判机关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最高法官:从聂树斌案来看,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反思,有许多深刻的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学习。
首先,要加强人权保护的概念,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对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概念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和环节,有效防止不公正、虚假、错误案件的发生。
二是加强程序公正的概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违法,不仅严重影响程序公正,而且严重危害实体公正。必须坚决放弃重实体、轻程序、重供词、轻其他证据的做法,坚决杜绝供词、诱导甚至刑讯逼供,严格控制程序,严格依法办案。
第三,加强证据判断的概念。在审查判断证据和确定案件事实时,不仅要审查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还要审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不仅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还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未经质证,坚持任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要求。对于缺乏客观证据,主要基于供证一致的案件,应特别注意供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要放过任何疑问,使公平判断基于严格的证据体系,有效控制公平判断的证据。
第四,要加强相互限制的原则。在调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抓住良好的通行证,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责任、相互合作、相互限制的原则。
第五,加强必须纠正错误的概念。我们不仅要尽最大努力有效地避免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而且要有勇气纠正发现的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对当事人的上诉,必须认真、认真、尽职调查;确实有不公正的上诉,应当及时审理。
记者:从聂树斌案的角度来看,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最高法律负责人:聂树斌案件的再审不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司法概念和判决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效地实施怀疑和犯罪从无到有的原则。聂树斌案是一个典型的怀疑案件。从证据来看,虽然聂树斌本人一直认罪,但其供词存在许多疑问;虽然有客观证据,但重要物证来源不明确,证据力明显不足;虽然证据供应一致,但存在证据链不完整、不可靠的问题。对此类案件的无罪宣告,可以充分展示无罪原则的价值,有效促进无罪原则的实施。
——坚持实事求是地处理历史疑案。这种情况发生在上个世纪9020世纪90年代,受当时执法理念、执法条件、执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本案存在许多程序缺陷和不规范的做法,甚至存在一些重大问题和缺陷。在这方面,法院坚持历史视野、实事求是、客观理性,不纠缠在细节上,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的严重影响与基本事实能否确定、基本证据是否充分,在判决文件中态度明确,不回避,不含糊。
——明确缺乏证据的判决规则。在本案的审查和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与原始文件有关的重要证据有关的重要证据,这可能有利于聂树斌,并强烈要求法院对这个问题发表声明。通过对卷材料的分析和综合调查研究,合议庭确认这些证据已收集在案件中。同时,原案件处理人员没有对相关证据的缺失做出合理的解释,最终对聂树斌缺乏证据和可能有利的裁判意见发表了意见。缺乏证据仍然存在于个别案件中。在这种情况下,对如何接受证据和识别事实有不同的看法。本案再审明确了这一问题,是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正确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实施证据判决原则、解决此类难题、促进案件处理机关规范案件处理行为的必然要求。
记者:聂树斌再审无罪后,国家赔偿等后续工作是否开始?
答:本案已公开判决,聂树斌已改判无罪,再审程序已终止。
判决结束后,法院向申诉人张焕枝解释,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意见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司法援助。申诉人提出申请的,有关工作程序依法及时启动。其他后续工作,相信有关部门也将依法积极开展。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