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父性虐待小学生女流产
据日本《每日新闻》12月1日报道,11月29日,一名日本男子因长期虐待自己18岁以下的女儿而接受法院审判,但辩护人出示了受害者的谅解书,希望法院能够轻判。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忽视了这一点,仍判处该男子4年监禁。据报道,性暴力受害者提交谅解书要求轻判是极其罕见的。
据报道,野兽父亲40多岁。他从2008年开始与离婚的前妻和当时还是小学生的女儿同居。不久之后,他开始虐待女儿。我女儿流产了。
该男子曾辩称,他所做的是出于纪律而表达爱,而不是为了满足他的欲望。但判决驳回了这一解释,称:这是一种自私和不合理的辩护,无法看到被告的反思态度。
辩方以女儿没有受到伤害为由要求缓刑,并作为证据提交了前妻和女儿签署的两份谅解书。这篇文章是用电脑打印的。报告称,谅解书可能是由母女讨论的。
在这方面,法官认为男女之间没有建立健全的父女关系,很明显,到目前为止还缺乏性道德。这对受害女儿的健康成长产生了重大的不利影响。法官还说:提交这样的理解本身就很奇怪了。所以这个请求被拒绝了。
报告援引检察官的话说,受害者向警方供认,他对父亲的性侵犯感到不对劲,但他害怕抗拒父亲的愤怒。兽父的妻子说,虽然她以前觉得丈夫性侵了女儿,但女儿从来没有说过。
据悉,此前女儿告诉了朋友自己被虐待的事,事情才被发觉。今年夏季,警察逮捕了该男子。目前女儿在家中与母亲一起生活。
定罪处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受害人因酒精、药物或宗教影响而不能拒绝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了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行使被害妇女人身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塞、卡住脖子、压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手段,使妇女不敢抵抗。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现精神强迫,使妇女不敢抵抗,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使其不敢抵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基本特征,但妇女不能抵抗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采取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不同,因此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也不同于其他表现形式:有的不顾一切地进行剧烈反抗;有的胆战心惊地挣扎或乞讨,反抗不明显;有的则向前看,没有反抗,等等。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被害妇女当时是否反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不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应当通观整个案件,具体分析,认真区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年轻妇女,应当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年轻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强奸年轻妇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年轻妇女、强奸年轻妇女;(3)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伤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