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凉公安局长威胁记者
111月28日,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孔峰分局一名警察在陕西省宝鸡市被交警查获。第二天,甘肃省几名警察在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宝中队大惊小怪。《陕西三秦都市日报》记者程峰在接受孔峰分局局长朱姓电话采访时,受到了对方的恐吓。我打电话给朱,想了解警方的情况,以及该局如何处理这起事件。朱威胁我,‘你敢报告这个,孙(开牌车的警察)崩溃(灾难),他可能会杀死你的家人,你看着做。
二、能否构成恐吓
恐吓是为了威胁他人的权益或公共利益,让他人心理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种刑事犯罪,无论是否,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为,即使只是语言威胁受害者(对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庭、公司、财产权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以恐吓罪命名的刑法规定。但事实上,还有其他条款对恐吓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即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这是一种纯粹的恐吓,如果有其他情况:
第二百二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威胁,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因此,从视频中表达的意思来看,朱确实说他(孙)可能会杀死你的家人,这意味着威胁,但后来他改变了嘴,向记者道歉。因此,其行为情节也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此外,官员基于其特定身份,因言语不当对他人造成威胁,也会有损国家、政府形象。官员受到《公务员法》管理,因此,要接受政府内部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