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癌症男在治病的同时诈骗。
王在婚恋网站上认识刘女士后,以交友的名义骗取了对方的信任,借口投资可以获得高回报,先后诈骗对方800多万元。
49岁的王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同年因故意伤害被判处5年监禁,并于2005年10月被释放。2011年,王被发现患有癌症,并在就医时进行了欺诈。
经调查,2011年至2013年,王以交友的名义骗取刘女士的信任,以高回报为诱饵,谎称将资金交给专家炒股,通过证券公司投资实体项目,冒充他人签借据,多次骗取对方800多万元,赃款全部挥霍。
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能否申请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因严重疾病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治疗。因严重疾病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治疗。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在改造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保外就医:
(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2)原判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
以下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罪犯;
(二)犯罪严重,民愤大;
(三)逃避在狱中自伤自残的处罚。
严格控制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中队会议讨论批准,报单位监狱管理部门讨论,并邀请劳动改革机关检察院(组)人员参加。经初步审查批准后,进行病残鉴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立医院的,可以送劳动改革局中心医院或附近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检查鉴定。评估结论应由医院业务总裁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检查表、照片等相关病历档案。
因此,癌症作为一种重大疾病,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保外就医。但是,是否批准取决于他的刑期和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