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生非法行医
扬子晚报,11月30日,扬中法院发布消息:11月28日下午,扬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扬中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肖某非法行医案件。
据医院介绍,被告肖是扬中市三茅街道卫生中心下属的农村医生。自2013年10月以来,被告肖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租了一所私人诊所进行诊疗活动。
20162003年3月17日,被告肖某某一次性注射肌肉0.5两岁儿童李某某注射头孢硫胺和3毫克地塞米松注射。注射后,李某出现呕吐、呼吸困难、心虚、昏迷休克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专业检查鉴定,李某肌肉注射头孢硫胺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2岁儿童死亡被判刑死刑
杨中法院认为,被告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医疗犯罪。
法院认为,案件发生后,被告肖主动自首,在审判中自愿认罪,与李的近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李的近亲的理解,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杨中法院判处被告肖有期徒刑四年,罚款2万元。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医生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行医严重。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行医,反复教学;骗取大量钱;损害医生健康等。严重损害医生健康的是指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生。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医生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医生。
对病人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病人死亡适用较重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