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非法行医 致2岁儿童身亡被判刑
1111月28日下午,扬中法院公开审理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肖某非法行医案件。当天,80多名医务从业人员和群众出席了会议。
据医院介绍,被告肖是扬中市三茅街道卫生中心下属的农村医生。自2013年10月以来,被告肖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租了一所私人诊所进行诊疗活动。
20162003年3月17日,被告肖某某一次性注射肌肉0.5两岁儿童李某某注射头孢硫胺和3毫克地塞米松注射。注射后,李某出现呕吐、呼吸困难、心虚、昏迷休克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专业检查鉴定,李某肌肉注射头孢硫胺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杨中法院认为,被告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医疗犯罪。
法院认为,案件发生后,被告肖主动自首,在审判中自愿认罪,与李的近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李的近亲的理解,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杨中法院判处被告肖有期徒刑四年,罚款2万元。(资料来源:《扬子晚报》)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要件: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个人;
(三)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农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农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除家庭接生外实施医疗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刑罚分为三个量刑范围: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医生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医生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