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范辅警管理
在管理制度方面,明确警察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工,地方政府承担警察辅助人员管理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形成合力。
在岗位职责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区分警察类型和部门,明确定义和列出文职辅助警察可以协助非执法、无秘密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服务辅助警察可以协助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以及辅助警察不得从事的相关工作。
在人员招聘方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规定警察辅助人员的基本条件。
在管理监督方面,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日常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作出规定。
在职业保障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察辅助人员的相关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法保护警察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以后不要拿临时工当挡箭牌
根据《意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逐级落实管理责任,严格依法追究违法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责任,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和严重问题。
同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察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涉及国家秘密、警察秘密的事项;
(2)人民警察应当承担现场调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鉴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本意见还特别规定,警察辅助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单独执法;(2)玩忽职守,延误工作;(3)违反上级命令;(4)欺诈、知情、欺骗领导;(5)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察秘密;(6)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7)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8)勒索、索取、收受贿赂;(9)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10)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11)参与其他个人和组织履行职责;(12)使用武器;(13)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