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3岁先心病女儿扔到民政局 涉嫌遗弃
“孩子有病,我没能力抚养她,就想把她送孤儿院。”30岁男子张强(化名)离异后带着不满3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生活。在向民政局咨询是否能将孩子送到孤儿院被拒后,张强将孩子遗弃在民政局。昨天,张强因涉嫌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
父亲将女儿遗弃民政局
今年3月9日11时左右,顺义仁和派出所接到顺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在民政局一层走廊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幼童,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案发第二天,男子张强到派出所投案,要求领回自己的女儿。
据了解,张强和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了一个3岁以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由于生活困难,张强于3月9日上午带女儿到顺义区民政局,询问工作人员是否能把女儿送到孤儿院。
工作人员回复说,这种情况不符合要求,但他可以申请生活津贴,以获得孩子去看医生的钱。但张强并没有申请生活津贴,而是利用民政局工作人员没有准备好,把女儿放在民政局一楼走廊咨询室门口。后来,工作人员报了警。
民政局工作人员在证词中说,事件发生当天,他在一楼的办公室里。一名男子带着一个小女孩进来,说他的女儿负担不起,想把她送到孤儿院。我让他去二楼的福利部门。20分钟后,我发现小女孩在办公室门外的走廊里报警,因为我没有找到她的父亲。
此前,张强承认他把孩子扔进了民政局。后来,他在微信的朋友圈里看到民政局发现了一个小女孩。一个朋友认出我的孩子告诉了我,我也想要孩子,所以我去了警察局来接孩子。
律师说法
所谓遗弃罪,是指拒绝赡养老人、年轻人、病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行为。
老年、年轻、生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有下列情况的家庭成员:
(一)因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由于病、老、残,生活不能自理;
(3)因年轻或智力低下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有这种情况的家庭成员外,没有遗弃的问题。
同时,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恶劣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犯罪和非犯罪的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恶劣的遗弃行为是指被害人因遗弃而受重伤、死亡;被害人因遗弃、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被害人因遗弃被迫自杀;行为人经过反复教育,拒绝纠正,使被害人生活陷入危险境地;遗弃手段非常恶劣(如殴打、责骂、虐待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拒绝支持老年人、年轻人、疾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