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联系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加强法医、物证、视听数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严格掌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准入标准,加强评估能力和质量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加强实践监督,促进司法评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规范评估委托,完善评估材料的转移程序,规范技术证据审查,规范审判质证程序,指导和确保评估人出庭作证,加强评估判断评估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正常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评估委托受理、评估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委托和受理是司法评估的关键环节。本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规范评估受理程序和条件,依法科学合理地编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名单,为人民法院提供多种获取方式和检索服务。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评估委托,未经人民法院确认不得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评估材料。规范评估材料的接收和保存,需要转让或者补充评估材料的,评估机构或者当事人应当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委托评估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特别是重新评估事项,选择适合案件审判要求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意见》还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履行情况,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通知程序,通过加强法院质证,解决鉴定意见纠纷。刑事法院应当配备同步视频作证室,并采取保护措施,不暴露鉴定人的外表、真实声音等。鉴定人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工作损失补贴,由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的,由人民法院收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依法严格调查处罚。
《意见》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评估的监督,完善处罚规则,促进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标准化实践。监督信息应当向公众披露。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有违法受理、拒绝出庭作证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业务,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发布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评估人或者评估机构依法认定有故意虚假评估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司法评估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评估业务。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