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店羊肉粉中加入罂粟
红网嘉禾县分站11月29日——湖南嘉禾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龚、曾经经营羊肉粉店,在羊肉粉汤中添加含有罂粟毒成分的非食品原料。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初步认定,龚、曾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建议并监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被调查。
据调查,自7月14日以来,龚和曾为了生意更加繁荣。在别人的介绍下,在羊肉粉汤中加入罂粟粉,使其销售的羊肉粉味道更好。自从在羊肉粉汤中加入罂粟粉以来,其销售的羊肉粉已经从每天或30碗上升到每天60碗左右。
81月24日,嘉禾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店内销售的羊肉粉汤和被查获的粉末进行了快速试剂检测(胶体金法),结果呈阳性。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现场查获的羊肉汤、烟果粉、米果粉含有蒂巴因、吗啡、罂粟碱等罂粟毒品。
如何识别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混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销售知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犯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的选择,还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生产有毒食品、生产有害食品、销售有害食品等行为的特点,确定犯罪指控。
(1)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为复杂对象,包括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和大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单位,实行双罚制。
(3)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犯罪为犯罪。只要犯罪人故意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混入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或者知道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在销售,就构成犯罪。有上述行为,造成死亡、中毒或者健康损害的,适用于量刑情节。
(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混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知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首先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例如,在酿酒过程中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苏打水中加入国家禁止使用的色素,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其次,犯罪者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例如,将白酒与工业酒精混合,将石灰水与牛奶混合,柴油与芝麻油混合,酱油与工业盐酸混合等。如果犯罪者掺入食品原料,虽然可能有一定的毒性和危害,但不构成犯罪。犯罪人掺入酸败油、变质水果等食品生产销售的,不构成犯罪。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可以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