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男子强奸前妻
事情必须从头开始。十多年前,阿明和阿辉被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他们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了一个儿子小明。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的生活。转眼间,到了2014年,阿辉发现丈夫经常彻夜未归,行为偷偷摸摸。面对她的质疑,阿明总是吱吱作响,撒谎。她怀疑丈夫在外包里养了一个情妇。经过几次争吵,他们只是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业,双方仍然同居。一年多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阿明搬出阿辉的住处,来到父母家。
20162000年4月7日晚,阿明和他的同志们聚在一起,在晚宴上喝了几杯。在回家的路上,醉醺醺的阿明打电话给阿辉,阿辉没有回答。他趁着酒来到阿辉居住的社区,闯入了阿辉的家。正在睡觉的阿辉迅速起床,把阿明赶回家。阿明无视,试图把阿辉压在床上,强迫性关系,清晨回到父母家。被欺负的阿辉没有打电话,她拿起电话报警说她被强奸了。凌晨4点左右,警方逮捕了睡在父母家里的阿明。经讯问,阿明承认强迫与前妻发生性关系。
半个月后,阿明被公安局保释。后来,他向阿辉表示了真诚的道歉,并深深地忏悔了他以前的错误,并确保他会改变,给阿辉一个幸福和完美的家庭婚姻。阿辉原谅了他,为了孩子的成长,她同意给阿明一个新的机会,他们于2016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了再婚手续。在审判期间,阿辉要求法院对丈夫进行更轻的处罚。
儿子小明也向法官恳求,父亲这次做错了什么,是酒后失德。我还年轻,正在学习。我不想失去父亲的关心和关心。我要求法官从轻处罚我父亲。一家三口应该尽快团聚。
法院认为,被告阿明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阿明和阿辉的原夫妻关系,他们可以在归案后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这是初犯和偶犯。阿明在法庭上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与阿辉重新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获得了受害人的理解,并依法从轻处罚。他的儿子是学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宣布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可以宣布缓刑。
定罪处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受害者因酒精、药物或宗教影响而不能拒绝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受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卡住脖子、压倒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现精神强迫,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她们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奸的意图。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不能以妇女不能抗拒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二人以上轮奸;(5)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害者。
阿明酒后乱性,强奸前期,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后来被害人理解,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