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部委官员诈骗
据北青网报道,朝阳法院审理发现,2010年1月至8月,徐以帮助取得煤矿采矿权为由,骗取了受害人段先生120万元。
段先生说,他是被介绍认识徐的,徐自称是中央服务局副局长。起初,徐告诉他,他把技术和专家带回家乡做出贡献,想投资21亿元建设重金属吸附材料项目。
20102010年1月10日,徐向段先生投资,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段先生请徐向陕西省政府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申请,帮助获得陕北侏罗纪煤田神矿区曹家滩井田的采矿权。2010年4月、6月、8月,段先生三次向徐转账5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之后,段先生多次询问徐的进展情况,但徐一直以推诿为借口。直到2013年10月,段先生才听说陕煤集团已经获得了井田的开采经营权。许多证人证言显示,徐不是一名部委成员,他所说的重金属吸附材料项目也因资金不足而未能进行。
最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处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款1.1并责令徐某退还120万元。
诈骗与招摇撞诈骗的界限
一、从构成特征上把握两者的区别
(1)欺诈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声誉、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欺诈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欺诈罪的客观方面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各种欺诈活动;欺诈罪客观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产,而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客观上,招摇撞骗罪对骗取财产的数额没有限制;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达到较大程度。
(4)欺诈犯罪的目的是欺骗非法利益,包括财产和其他非法利益;欺诈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二、把握司法实践
(1)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财产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时,参照欺诈和欺诈的量刑,欺诈的量刑较重,是重法律,应当定罪处罚欺诈。
(2)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大量财产时,既符合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条的犯罪构成,两者之间仍存在法律竞争关系。欺诈罪有两种法种法定刑罚:情节一般的,法定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法定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欺诈罪的法定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处罚比一般情节的法定刑罚更重要,比情节严重的法定刑罚更轻。此时,应当保持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欺诈罪是一种特殊法,应当以欺诈罪定罪处罚。
(3)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财产数额不大,行为本质上达到处罚程度时,可以根据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3万元,属于巨额,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属于欺诈金额特别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徐的欺诈金额已达到120万元,远远超过了特别巨大的红线,因此应适用重法律,即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