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教授被指打医院男护士
最近,一些网民透露,北京老年医院口腔科发生了一起殴打医生的病人,称殴打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彭新武。据透露,由于周末上午患者较多,患者自9时30分左右开始虐待口腔医生及其人身侮辱。医院解释说,调解,殴打口腔科男护士。
27下午,北京老年医院门诊主任石宁告诉《北京青年报》,事情确实发生在北京老年医院。殴打者当时在口腔科挂了6号电话。他们当天上午共发了7个号码,殴打者的号码并不高。口腔科看病比较慢,每个人的平均看病时间是40分钟,患者需要等待的时间也比较长。如果患者质疑医生聊天,可以查询诊断记录。
关于受伤护士的伤情,石主任称他主要伤在脖子、前胸,头部曾被“打人者”推搡撞向墙部,有脑震荡。“整个过程中护士都没有动手,在场的其他患者都可以作证。”
事件发生后,涉案老师彭新武告诉《北青日报》,26日上午7点左右,他到老年医院口腔科登记。等了近三个小时后,他发现候诊区只剩下他一个人了。当他走进走廊时,他看到几位医生在聊天时上前咨询。当医生的回答态度不好时,他发生了言语冲突,互相推搡。彭先生说,他在网上看到护士受伤,希望通过中立医院的检查进行鉴定。目前,他还在派出所做了记录。对于事情的原因,我们需要用事实说话。
温泉派出所表示已收到报告,具体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伤害,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一般来说,行为人不一定有明确的理解和追求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有明确的理解和追求。无论结果的程度如何,都在其主观意图之内,因此一般可以根据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混合犯罪的形式,即同时有故意伤害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分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一)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不仅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它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他人或动物实施。它不仅可以对人体外观造成外部组织的不完整或外观的破坏,还可以对人体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和器官的破坏,阻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简言之,无论是直接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什么部位,采取什么方式,只要是故意造成他人人身健康损害,都可以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非法进行;
如果法律允许某种伤害行为,则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不过度,医生将对患者进行截肢治疗。如果一般公众可以接受某种伤害行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在足球比赛中,根据合理碰撞规则造成伤害的行为一般不被视为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他人身体,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而言,有三种形式,即轻伤、重伤或死亡。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不达到伤害等级或者达到等级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对组织、器官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严重损伤,不属于轻微损伤的损害。鉴定应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外部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和后果,包括当时的损伤、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所谓的严重伤害,是指使人的身体残疾或破坏外表,失去听力、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对人类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损害。
如果核实全国人大教授殴打医院男护士,造成男护士轻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相反,如果男护士的行为不构成轻伤,则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