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考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最近对一起高考欺诈案一审判决:以朱玉泉为首的五名被告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9个月,缓刑1年。
经审理,法院发现朱玉全通过了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QQ聊天方式,从网上购买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答案后,将考试答案卖给李树森、胡哲(逃跑)、刘贺。
考试前,刘贺找到了董丽和纪军,希望他们能帮助他们把高考试题的答案传递给考生,并建立了只有三个人的答案QQ小组。刘贺在阜新高中、阜新实验中学、阜新海州高中附近租用了三栋短期住宅,并向董丽、纪军提供了传递答案的设备。
20156月7日10时许,刘贺获得答案后通过QQ该小组将答案分别传递给董丽和纪军,后三人将在上述三所租赁房屋中获得的答案传递给已支付定金的考生。同一天,刘和三人被捕。6月17日和6月26日,李树森和朱玉泉分别在抚顺和大连被捕。
法院认为,被告朱玉泉、李树森、刘和、董李、纪军组成了一站式团伙,非法获得国家绝密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答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鉴于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朱玉泉被判处1年零6个月监禁,刘贺被判处1年零4个月监禁,缓刑2年,李树森被判处1年零2个月监禁,董李和纪军被判处9个月监禁和1年监禁。犯罪工具发射器、接收器、充电线、计算机,依法没收。(资料来源:新华网)
刑法修正案(9)的实施将组织考试作弊,销售答案写入刑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欺诈、盗窃、贪污、挪用 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