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喝醉了"前女友"
1113月13日凌晨,在榆林高新区一个社区楼下,一名男子疯狂地按下喇叭,社区居民打电话报警。公安榆横分局沙河口派出所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我们了解到,喝醉的张喝醉了,到社区要求见她追求的女人,被女人拒绝了。警方告诉《中国商业日报》,张在楼下按喇叭,在女人的车上刻了几个死字。
民警将该男子带回醒酒。经民警向女子家人了解,张某曾追求过该女子,但不合适就不谈了。张某曾在2个月前喝醉酒也闹过事。今天他过来先是在楼下不停地按喇叭,然后叫喊着名字骂女子家人。女子家人下楼劝说张某后,张某停止了叫骂,但却在女子车上刻字,他们便报警了。
这名男子醒来后,警方询问了他。张说,他这样做是因为他喝醉了,不理智。喝酒后,他和朋友直接去社区见他的前女友。如果那个女人不下来见他,他就不停地按喇叭,在那个女人的车上刻字划车。他没有犯法。相反,那个女人家的一个男人在他头上打了几拳,踢了几脚。他现在仍然头疼。
该女子的家人说,张某看到报警时用拳头打脸,用头撞车。他们向警方提供了现场手机视频。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或者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或者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该指控可以由单个人或团伙聚集的形式实施。在寻衅滋事中,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可见,主犯应当对其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一般不能要求超出其指挥范围的犯罪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并希望发生这种情况。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如耍威风、取乐等。在寻衅滋事活动中,行凶伤人、抢劫财产、破坏公物、侮辱人格等。,与伤害罪、抢劫罪、破坏财产罪几乎没有客观区别。要区分寻衅滋事和上述犯罪,关键取决于主观动机。如果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是为了贪利,或者为了发泄愤怒和报复而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则构成抢劫、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挑战社会,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开抢劫或破坏公私财产,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异常心理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标准。寻衅滋事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远隐蔽的地方),往往会损害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主要指向公共秩序。在对象上,主体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男子在公共场所为了见前女友,起哄闹事,按喇叭,在别人的车上刻上死字。他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张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拘留并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