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病人砸碎了医院急诊室
昨天下午,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急诊室恢复了平时的平静。据医生阿华(化名)介绍,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前晚8:08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黄埔大道西恒大中心门口,有打架受伤的病人。医院立即派医护人员赶到现场。这名20多岁的男子赤膊躺在地上,头脑清醒,没有酒味。他周围有家人和保安。经过简单检查,医生发现他的生命体征稳定,没有明显的伤口和挫伤。
他说他的头很痛,被打了。医务人员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急诊科。阿华对患者进行了详细检查,只发现左肘有小瘀伤,无其他创伤。因为病人报告说他的头很痛,阿华让他做大脑CT进一步检查,遭患者拒绝。患者光着上身躺在外科诊室的床上,阿华称,“由于天气冷,我们护士抱了床棉被给他,还问他要不要喝水。”
根据阿华的描述,病人随后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急躁地要求诊所里的其他病人出去,声称去高级病房,见老板,老板欠钱。随着病人的家人和朋友离开,他越来越兴奋,阿华说,他要求吸烟,到处找人借打火机。晚上10点左右,病人突然失控,开始砸碎急诊室。
一个接一个地走进办公室,你看到了什么东西!一名值班护士说,内科、外科和治疗室都被他弄得一团糟。病人拿着北方口音,喊道:我的老板会赔偿的!急诊室里有10多名医务人员和病人,他们非常恐慌,纷纷转移到外面。病人曾试图进入观察室,病人正在注射,因为其他病人的家人牢牢地抵住了门,以防止他进入。与此同时,一名保安站出来阻止病人被他拳打,一名工作人员说服他,被他打了一巴掌,踢了一脚。医务人员随后报警,病人砸碎急诊室后,试图逃跑,被医院保安追赶并制服。据了解,病人当晚11点左右被警方带走,医院在清晨开始恢复正常运行。目前,医院仍在统计损失情况。
警方报告称,该男子孙(29岁,吉林人)自称是海珠区创新路的一名房地产工作人员。当天17点左右,由于工作不愉快,他去黄埔大道西办公楼向负责人要工资,但被办公楼工作人员拦截。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孙的亲属也出席了会议。在争执过程中,孙被办公楼工作人员压倒在地,声称胃不舒服。他的亲属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天强路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孙损坏了医院急诊室的设备。当孙想离开医院时,他被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拦住了。孙立即用手扇向工作人员的脸颊。
该男子或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或者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或者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该指控可以由单个人或团伙聚集的形式实施。在寻衅滋事中,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可见,主犯应当对其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一般不能要求超出其指挥范围的犯罪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并希望发生这种情况。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如耍威风、取乐等。在寻衅滋事活动中,行凶伤人、抢劫财产、破坏公物、侮辱人格等。,与伤害罪、抢劫罪、破坏财产罪几乎没有客观区别。要区分寻衅滋事和上述犯罪,关键取决于主观动机。如果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是为了贪利,或者为了发泄愤怒和报复而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则构成抢劫、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挑战社会,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开抢劫或破坏公私财产,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异常心理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标准。寻衅滋事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远隐蔽的地方),往往会损害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主要指向公共秩序。在对象上,主体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述男子在急诊室随意砸碎医院设备,伤害保安人员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