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把访客当小偷毒打
111月8日晚,在成都花牌坊北街的一个社区,彭离开了他女朋友的家。当他在电梯里逗狗时,醉汉的狗主人周怀疑他是小偷。当时,彭的女朋友正在洗澡,不接电话。自称毕业于少林塔沟武术学校的周不听彭的解释。他用手肘把彭推到墙上,拳打脚踢。周的朋友们无法阻止他,导致彭受伤。
随后,周某为教育彭某,强迫彭某只穿内衣在走廊里蹲马步,以动作不规范为由用皮带打两次。经司法鉴定,彭头部受伤,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当警察到达时,彭穿着内衣蹲在走廊的墙上,脸上充满了血。周上半身不停地吼叫,准备再次开始被警察拦住。
1119月9日凌晨6点,周醒来后悔自己的行为,告诉警方几天前失去了狗,醉酒后无法控制情绪殴打他人。为了道歉,周的亲属代表当事人赔偿彭5000元,彭也同意签署刑事谅解书,但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周已被成都金牛区公安局逮捕。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或者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或者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16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该指控可以由单个人或团伙聚集的形式实施。在寻衅滋事中,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可见,主犯应当对其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一般不能要求超出其指挥范围的犯罪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并希望发生这种情况。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如耍威风、取乐等。在寻衅滋事活动中,行凶伤人、抢劫财产、破坏公物、侮辱人格等。,与伤害罪、抢劫罪、破坏财产罪几乎没有客观区别。要区分寻衅滋事和上述犯罪,关键取决于主观动机。如果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是为了贪利,或者为了发泄愤怒和报复而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则构成抢劫、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挑战社会,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开抢劫或破坏公私财产,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异常心理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标准。寻衅滋事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远隐蔽的地方),往往会损害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是主要指向公共秩序。在对象上,主体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周随意殴打他人,强迫他脱下衣服蹲下,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健康和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挑衅罪。有关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