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的两名男子踢伤了警察胯部
今年2月14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吴某、刘某来到哈尔滨铁路局绥芬河站公安值班室办理临时身份证。在补办手续过程中,吴某无法提供身份证号码。值班民警李某告诉他,他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吴某和刘某无视通知,辱骂和撕扯李某。李某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汇报,值班民警朱某、郭某赶到现场后劝说吴、刘。吴、刘不听劝说,辱骂、殴打李、朱、郭。在殴打过程中,吴、刘撕掉了李制服右肩章,李会阴被踢伤。事发后,被告吴、刘当场被捕。
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妨碍公务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使用暴力、威胁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虽然不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妨碍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观上,犯罪是故意的,即知道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故意暴力或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通常是多样的。例如,与行为人的利益有关;为了维护他人;与工作人员有私人抱怨、发泄、报复等。但动机不影响犯罪的建立,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但是,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阻碍的,不构成犯罪。
妨碍公务犯罪的客观情况如下:以暴力或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暴力、威胁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以暴力、威胁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阻碍公务犯罪的是复杂的对象,其中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个人权利是其随机对象。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被告吴、刘以暴力妨碍警察执行公务,踢警察胯部。他们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是妨碍公务的,构成了妨碍公务的罪行。鉴于他们悔改,他们可以从轻处罚。有关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