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副科级干部退休400万
近日,烟台市检察院披露了一起苍蝇贪婪案件。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村办公室主任张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上个世纪末,张平开始担任烟台市城乡建设部门下属的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办公室)主任。同时,他还被任命为烟台市某村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主任。虽然张平只是一名副科级干部,但他在临近退休时的腐败欲望与日俱增。他开始为自己找到一条出路。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收受他人数百万元贿赂。2014年初,他担心银行存款太多,所以他把钱拿出来放在浴室的天花板上,另一部分藏在家乡的横梁上。世界上没有不透气的墙。2014年8月,国家审计署驻山东有关部门前往烟台专门审计土地问题,涉及张平所在单位。2014年14月,国家审计署发现张平试图将公款交回相关人员。然而,张平在考虑到4000多次询问相关单位后,张平试图将公款交给张平。
贪污罪的定罪量刑
20152016年9月23日,张平因涉嫌腐败被捕。2016年9月1日,烟台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张平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作为国家最基层的工作人员,张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贿赂,涉嫌构成腐败罪。
腐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挪用、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腐败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且降低了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了全社会的信任危机。
《刑法》第三八三十三条规定,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金额超过5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犯罪后悔改、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个人贪污金额小于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未处理多次腐败的,处以累计腐败金额的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