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威胁要用裸照强奸学生
正义网讯,郭某某是敖汉旗某中学的老师。2014年3月,郭某通过QQ附近的人认识了当时在一所中学上学的受害者张。张还是个未成年学生,经不起老师郭的甜言蜜语诱惑和老师身份的压力的压力,两人开始断断续续地接触。2014年6月的一天,张与现有家庭的郭建立了恋人关系。在过去的两年里,郭经常教导、威胁和强迫张作为老师和老人。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经常发生冲突和争吵。张逐渐看到郭不是一个好人。2016年8月,张与郭分手,郭不愿停下来,传播裸照作为筹码,威胁张不得分手,并强迫张必须再次发生八次性关系,否则裸照将在网上及其亲友之间传播。由于张的法律意识不强,他也是一名未成年学生。在这些压力下,张被迫与郭发生三次性关系。案件发生后,敖汉旗检察院在调查部门迅速批准逮捕的当天。由于张的法律意识不强,他也是一名未成年学生,张被迫与郭发生三次发生性关系。案件发生后,敖汉旗检察院在调查部门迅速批准逮捕。
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第一次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但事后没有被告知。后来,如果妇女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一般不应以强奸罪处罚。男人和女人首先通奸,然后妇女不想继续通奸,而男人纠缠不休,以暴力或破坏名誉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则以强奸罪处罚。
检方认为,两人分手前,张虽然年轻,但已满14岁,不属于刑法定义的年轻女孩,性关系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张也有明确的认识,所以分手前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强奸。但张分手后,郭以传播张裸照为由威胁,使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与郭性关系不自愿,郭行为构成刑法胁迫手段,应认定为强奸。
本案中,学生和家长法律保护意识缺乏,教师郭某某借助教师身份和未成年学生辨别力弱等条件,引诱、威胁学生做情人、甚至发生强奸事件。本来受害人可以报案,可是担心报案后怕丢脸等因素,就委曲求全地不报案了,任犯罪嫌疑人恣意横行无法无天。为此,敖汉旗检察院建立了未成年人“绿色通道保密”电话,电话设在未检科和控申科两处,如果学生或学生家长有求助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拨打“绿色通道保密”电话,敖汉旗检察院将做到依法、保密、安全、可靠、有效。同时,敖汉旗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学生、家长、学校三方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联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