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杀害小学生通缉犯
澎湃新闻讯,制造广东河源10·24公园杀童悲剧造成两名小学生死亡,一名小学生受伤,后来被列为公安部A犯罪嫌疑人刘纪平被检察机关指控故意杀人,今天上午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出,经鉴定,刘纪平在犯罪时被认定为有限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依照刑法从轻处罚。
案件回顾
39岁的刘纪平出生于1977年5月。今天上午9点30分,身高1.65米左右、偏瘦的他,身着灰色休闲西装,拖着沉重的脚镣被法警带入法庭。他被指控在2015年10月残杀三名小学生,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
随着刘纪平上法庭受审,犯罪过程水落石出。
事件发生在2015年10月24日。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当天12点左右,刘吉平戴着帽子,脖子上挂着毛巾,拿着一个米色的水果刀环保袋,独自从河源市源城区康乐街出租,步行到源城区客家文化公园。
1350分左右,刘纪平在客家文化公园西门的湖亭里遇到了三个孩子——8岁的钟(小学二年级学生)、曾(小学三年级学生)和7岁的朱(小学二年级学生)。刘纪平欺骗钟、朱、曾一起去抓鸟。最后,在池塘边的草地上,他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孩子们的头和脖子。
钟某某和朱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被群众发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今年1月,公安部发布了刘纪平A一级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被逮捕,奖励金额增加到35万元。据群众报道,2016年1月26日,刘纪平在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上坪村委会附近被公安机关逮捕。
被认定"精神分裂症发生在"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表示,经鉴定,刘纪平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被评定为有限的刑事责任能力;其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并被评定为当前的审判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刘纪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用刀杀害无辜儿童,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经鉴定,刘纪平被评定为有限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从轻处罚。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四种情况:
1、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中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严重伤害、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上述8种犯罪外,该年龄段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识别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75岁以上。这个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过失犯罪应该从轻处罚。
4、 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