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方拘留女友,殴打扒光衣服
顾文和赵于2015年3月通过婚姻网站相识,然后确定了恋爱关系。赵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在确定恋爱关系后没有同居。后来,他们分手了。顾文不同意,多次损坏车辆殴打她。2015年9月24日,赵从菲律宾回来时,被顾文非法拘留、殴打并试图强奸。
20152009年9月29日,赵发帖公开举报顾文通过警方内部关系的定位和跟踪,殴打并想性侵她。经澎湃新闻报道,岳阳市公安局警察督察支队工作人员确认,顾文被关闭7天(2015年10月1日至7日),罗王派出所对顾文进行了调查。
2015年10月16日,@岳阳政府微博通知:根据公安机关,2015年9月24日两人(赵、顾文)纠纷,顾文没有强奸,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决定分别裁定顾文的违法行为,20天的行政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顾文于2015年10月14日被拘留。通知显示,公安机关没有使用技术手段来定位赵。
赵某向澎湃新闻提供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澎湃新闻从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处证实了该判决书真实。
根据判决,2016年10月25日,岳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了解决与被害人赵的情感纠纷,被告顾文强行将被害人赵控制在他驾驶的车内。在此过程中,顾文殴打赵,造成轻伤,并通过侮辱和辱骂,导致赵脱下衣服赤裸裸。此外,顾文在犯罪前多次损坏被害人的车辆。顾文的行为给被害人赵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被告顾文通过精神强制剥夺了被害人赵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留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顾文被判处非法拘留罪,但由于情感纠纷,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轻,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告顾文受到行政处罚,被告顾文免除刑事处罚,被告顾文需要赔偿原告赵的经济损失12887.59元。
非法拘禁的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不受非法干预的人格权,即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范围内决定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如果他们失去了身体自由,他们就失去了从事所有正常活动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留是对公民身体自由的严重剥夺。
非法拘留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留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留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留行为。犯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他所采取的行为会故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
非法拘留罪的客观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2。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留,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通过捆绑、拘留、禁止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留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留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