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泼执行法官满身汽油
据大河网报道,他冒着抵制执行的风险。昨天,记者从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18日,金水法院财产处置组执行法官刘郑等人到立面房间,在房间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父亲倒汽油,几乎点,目前,朱父亲涉嫌妨碍执行公务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所谓腾房,就是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房地产。法官多次发出执行通知后,当事人仍不配合,需要使用此程序。到达现场后,刘铮发现门面房仍在正常营业,门面房的主人把房子租给了张和他的妻子。
随后,刘铮告诉张某和他的妻子,门面房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并要求他们与法院合作执法。但张的妻子情绪激烈,拒绝腾出房间。房东朱也出现了,各种阻挠。
谁敢腾房我就放火!汽油准备好了!朱的父亲说了狠话。
看到劝说无效,执行法官开始强制腾出房间。老朱一开始,就突然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给法官,拿出打火机试图点火。泼汽油的法官迅速反应拿走打火机并制服了它。
阻碍公务和阻碍公务的区别
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碍公务罪,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妨碍公务罪的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死亡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中国对妨碍公务犯罪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照处理涉案犯罪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以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碍公务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使用暴力、威胁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虽然不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三种人:
(1)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代表;(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必须在依法执行某一公务期间才能成为犯罪对象。
2 行为人妨碍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这里要把握三点:
(1)妨碍公务的本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不能正常履行职务;
(2)妨碍公务的方式,除故意妨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暴力、威胁方法、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必须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但应当明确,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单独列出的妨碍特定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罪,不得妨碍公务。
3 使用暴力妨碍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重罪定罪处罚,即故意伤害、故意人罪。
4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依法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的公务的行为违法行为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
5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刑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简而言之,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严重的犯罪。后者情节不太严重,有时两者之间的界限不太明显,也不容易区分,为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但也是律师辩护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