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不明"溺亡"
据《前街一号报》报道,江苏省高邮市一位年轻企业家陈德军连夜在高邮市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家中送礼,以获得公司经营关系办公室的生产资格。第二天凌晨,他被发现在一条臭水沟里溺水。
在这方面,副主任的妻子戴莉解释说,陈德军殉情自杀,陈德军的妻子周晓静认为戴莉比陈德军大9岁,陈德军因可疑伤痕死亡,怀疑他被殴打昏淹死在臭水沟里。
为追查死因,周晓静呼吁有关部门介入陈德军尸体重新鉴定,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00天后家属要求重新鉴定
这一事件持续了四年多,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然而,当周晓静仍在为此事奔跑时,她收到了当地殡仪馆委托律师的信,敦促家人火化陈德军的尸体,并支付了15万元的尸体储存费。
对此,周晓静呼吁公安部门重新鉴定,并立案查明爱人死因。
尸检相关法律知识
在检查尸体现场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必须进行尸体检查。尸体检查分为尸体表检查和尸体解剖。尸体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死亡的原因,确定死亡的时间、手段和方法,判断凶器的类型,以便分析和研究案件,确定案件的性质,并为调查和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于尸体检查,调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医生进行尸体检查。必须及时检查尸体,防止尸体上的痕迹因变化和腐烂而消失。
如果死因不能通过尸体表检查确定,应进行尸体解剖。《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或系统的解剖。解剖场所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医学院附属的法医科室。所有检查尸体的情况都应详细写入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和实施检查的法医或医生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