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大学女生被害案今天开庭
法制晚报昨天下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中国传媒大学女生周云露的受害案件取得了最新进展嫌疑人李斯达将于今天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记者从法院得知此案不公开审理。
受害者周云露的家人已经来到北京。他的父亲说,他今天将和周的母亲一起出庭,并向李斯达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周说,不方便透露赔偿金额,但他说:有一件事是肯定的,那就是希望法院能重新判决他(李斯达)!
案情回顾
20152014年8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2014年艺术系研究生周云露被毕业一年的校友李斯达诱骗到百子湾附近的一所出租屋。李斯达谎称要介绍他的拍摄,并在强奸未遂后残忍地杀害了他。不久,朝阳警方在传媒大学附近的内蒙古酒店逮捕了李斯达,并承认了犯罪事实。在审讯中,李斯达解释说,他想找到一个无辜的人作为发泄的点,她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
20168月底,李斯达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
强奸未遂,故意杀人怎么量刑?
一、强奸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以插入为标准,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射精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然而,有一个特殊的例子,如果强奸的是年轻女孩,则以接触为标准,即男性生殖器与年轻女孩的生殖器接触,即使犯罪既遂。
法律规定,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
(一)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
(五)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强奸活动中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者从犯,并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它是中国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一般分为两种: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
(一)以金钱、奸淫、报复正义、毁灭罪证、嫁给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杀人;
(2)以极其残酷的手段杀人,如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
(3)杀害与之日夜相处的亲人、著名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特定对象,造成强烈的社会震动,影响不良杀人;
(4)杀人等严重后果,如多人死亡属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不义子女的行为;
(2)激情杀人,即没有故意杀人,但在受害者的刺激和嘲笑下失去理智,失控杀死他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害者严重过错造成强烈情绪波动;二是精神刺激,失去理智,失去或削弱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第三,必须在愤怒的精神状态下现场实施。
(三)被委托杀人,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自愿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水婴儿,即因无法抚养和照顾面部等不良主观动机而杀死自己的婴儿。(但是,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发现自己生的是女儿而溺水,其主观动机极其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的轻微情况来处理。
(6)防卫过当
在传媒大学女生被害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极大,仍有强奸未遂的犯罪情节,希望法院能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