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门卫不满未加工资
据福州晚报报道,李某在长乐金峰镇一私立幼儿园当门卫,因不满女园长陈某未给他加工资,于是胁迫陈某与他发生性关系,幸好陈某机智逃脱。
54一岁的李在长乐金峰镇的一所私立幼儿园担任门卫。因为没有加薪,他一直担心校长陈。今年2月,李喝酒后,看到公园里只有他和校长陈,于是锁上了公园的门,拿着一把砍刀去了陈二楼的宿舍。陈开门失败后,他用脚踢了踢宿舍的门。
陈被迫开门质问李,李强迫陈与他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李不顾陈的恳求,强行把她拖到一楼的宿舍,试图强行发生性关系,被陈强行反抗。
陈某在与李某的拉扯中摔倒在地,称心脏病发作,并要求李某服药。李某怕陈某出事,就去陈某办公室吃药。陈某趁机翻墙逃离幼儿园,躲在邻居家报警。
强奸女主任未遂被判刑
近日,长乐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未遂认定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以插入为标准,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射精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然而,有一个特殊的例子,如果强奸的是年轻女孩,则以接触为标准,即男性生殖器与年轻女孩的生殖器接触,即使犯罪既遂。
法律规定,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
(一)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
(五)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强奸活动中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者从犯,并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这应根据具体案件、具体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大致判断可以在3年左右或3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