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拿起银行卡,猜出密码取款万余元
夫妻俩在餐厅拿起钱包,用钱包里的身份证反复推敲银行卡密码,把银行卡里的一张1.5拿走一万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温宏略五个月监禁,缓刑八个月,罚款2万元。
温宏略和温随新是一对夫妇。今年6月30日晚,他们来到当地的一家餐馆吃饭。吃饭时,温随新去了餐厅的浴室,不小心捡起一个钱包,里面有很多信用卡和身份证。和丈夫商量后,她当晚9点来到一家银行ATM在机器之前,我想取出卡里的钱。温宏略通过身份证号码推测了密码。经过几次反复测试,他们把其中一张卡放1.5拿走一万元。后两人把钱包邮寄给受害者翁。
翁某在收到取款短信后报警。7月8日,温宏略温随新被警方逮捕,随后被盗1.5万元退还。
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信用卡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构成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只能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行为人真的没有故意欺诈的,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取得财产,也不能以犯罪处罚。知道是伪造、无效的信用卡,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不能作为犯罪处罚。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相关的金融票据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也损害了银行和信用卡相关人员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更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欺诈公私财产,数额较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信用卡;(2)使用无效信用卡;(3)使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行为。
温宏略和温跟新夫妇拿起信用卡,与家人合作取款,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是取钱的。这种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一种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详情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法邦提醒大家,发现银行卡请及时上交,千万不要冒用取钱,触及法律底线,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