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新规定
中国新闻网络新闻,几年前,减刑、假释、临时监外执行工作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所有者、富人被判刑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和临时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短,个别案件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甚至隐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司法公正和司法公据,这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减刑、假释的原则有关。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减刑、假释案件约60万起。在减刑和假释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普遍的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例如,如何定义减刑和假释的性质,如何科学地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范围,以确保最佳执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院长夏道虎认为:统一规范这些问题是地方政府的强烈呼声,也是进一步统一减刑和假释的办案理念和标准,确保办案公平公正。
修改和细化减刑假释新规定
减刑、假释作为改变刑罚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主要依靠司法解释。
对此,在2012年规定的29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了17条规定,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42条。
新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和适用要求;严格规范严格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完善刑法修正案(9)关于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减刑初始时间、间隔、减刑范围的规定;提倡扩大假释的适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修订还详细阐述了《刑法修正案(9)》关于减刑和假释的新规定。很明显,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减刑一次或几次后,实际刑期不得少于15年。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应当在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夏道虎还表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主要依靠司法解释的细化和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